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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2月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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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2月28 .doc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71228
【实施日期】19871228
【章名】全文
一、 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含班、培训部等,下同)是我国 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为了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财 务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要根据本规定和当地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 规模,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必要的财务规章制 度,并作为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随同办学申请一并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审批。学校的财会人员应山具备财会专业知识和有财会工作实践经验的 人员担任。学校财会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应当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独立核算、 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管 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办理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
四、 经费来源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其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应按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员收取学杂费,也可以接受 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严禁滥收费、强行募捐。
学校收取学杂费使用的凭证,应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 意后印制的具有统一编号的三联收据。
.凡接受国外及港、澳地区的团体、个人捐助的办学资金,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好财务接交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
学员入学后因故退学,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核退部分或全部学杂 费。
五、 经费支出
1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 制度。应本着取之于学员、用之于学员的原则,妥善安排使用学杂费。学 校各项行政管理费用的开支,可参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执行。
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和私分学杂费。学校主办单位也不得从学校的收 入中提成。
学校应责成一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批 手续。杜绝以领代报、白条报账、私分***等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
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等项开支标准,由当地教育 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举办的同层次学校同类人员的有关标准制 定。学校聘请兼课、辅导教师的酬金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 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和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编写、印刷、发放教材及辅导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 日常财务管理
1 ,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 置会计账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 监督工作;要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及编报各种财会报表,做到账证相符 、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钱)相符;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 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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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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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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