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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2015设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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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第一章综述 1 、总则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 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 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 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以下称《计费指导》)。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 作为定金; (2) 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 (3)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 (4)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 (5) 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 7 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 3 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 (6) 工程结构封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 (7) 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 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 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 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0% , 超过一半时, 支付全部设计费。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 、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 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含初步设计概算) 、施工图设计( 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 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包括: 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 BIM 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驻场服务; 提供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概念性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方案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咨询服务; 提供室内装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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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