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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2013-3.doc.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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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固有资金运用行为, 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 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第四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第五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 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 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第六条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 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 2 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除用于设立分支机构、购置自用动产或者不动产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支持本公司及子公司特定投资组合管理等外,还可以用于下列投资: (一) 银行存款; (二)债券; (三)央行票据; (四) 基金; (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六)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九) 设立子公司; (十)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 (十一)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标的。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 3 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6 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 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 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 (三) 认购基金份额的,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 (四) 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 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5 0% 。因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被动超限的,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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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