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捐赠自行开发商品房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摘要: 为了鼓励广大企业积极从事公益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从税收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台了很多关于公益捐赠的优惠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 从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两个角度准确理解和掌握其商品房捐赠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相关条件和具体处理方式,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捐赠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键, 同时也有助于其选择使用合理的捐赠方式, 避免其因捐赠方式选择不当进而产生相应的税收损失, 影响其从事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中国论文网/view- 关键词:房地产;捐赠;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一、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一)捐赠须经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二)该商品房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相关公益事业根据财税[2008]160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满足商品房捐赠的相关公益事业主要包括: 辅助救济社会困难群体及个人, 如受灾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等; 公共事业建设, 包括科教文卫事业等;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如环境保护设施、城乡设施等; 其他相关福利及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三)与商品房公益性捐赠相关的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条件 1.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 根据财税[1995]48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在两种特殊条件下, 商品房捐赠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其余商品房捐赠行为均需缴交土地增值税。包括: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所有权拥有者将其产权、使用权转赠给其直系亲属, 或者是其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拥有者将房屋、土地捐赠至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团体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机关的房屋产权,赠与社会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用于支持民政、社会公益事业、科教文卫等。其中, 上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当是经过国家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 符合我国法律的社会公益组织, 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残联、希望工程基金会等。 2. 印花税税收优惠条件房屋捐赠印花税处理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处理暂行条例》为根本依据。法律指出, 房屋捐赠过程中, 满足印花税减免条件的主要包括: 房屋所有者, 将其产权或使用权通过捐赠, 用以支持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等, 所立书据无需缴交印花税。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对玉树、汶川、舟曲进行灾后支援,规定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经过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捐赠的,免征印花税。同时满足上述(一)、(二) 两个条件且符合第(三) 条相关规定的, 该商品房捐赠为公益性捐赠,除此之外的商品房捐赠为非公益性捐赠。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一)税务处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公益性捐赠业务, 与捐赠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应免征。在营业税的处理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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