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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web端操作指引.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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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WEB端
操作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62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登陆
通过网址(),或者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并登陆。
二、经营所得(B 表)
1.点击【经营所得(B 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2.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3.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4.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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