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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和出路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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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环境司法鉴定之特点
(一)以化学物证鉴定和损害评估鉴定为主要技术手段
所谓化学物证鉴定是鉴定人利用物理、化学及仪器分析法,对检材进行定量或比较分析,以揭示其化学属性并证明案件事实的司法鉴定方法。
所谓损害评估鉴定,是指对环境污染或破坏所致损失进行定量分析并进行价值评估的鉴定方法。
在环境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主要依托于化学物证鉴定(包括有毒有害物质认定)。
对于环境损害结果的价格评估鉴定也是保障公私权益损失得到正确认定和民事赔偿的必要技术手段(如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等)。
化学物证鉴定和损害评估鉴定构成了环境司法鉴定的两大基础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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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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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的宏观性、系统性与长期性
环境损害的表现形式和承灾受体呈现出多样性特点。
环境司法鉴定的被鉴对象一般表现为某种具有宏观性的环境生态系统,涉及利益群体众多,社会影响较大。
环境司法鉴定的宏观系统性特点决定了鉴定活动往往历经数个阶段,非常耗时,具有长期性。
一、环境司法鉴定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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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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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型模式vs外设型模式
内设型模式是指司法鉴定主体与农业、渔业、环保等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存在某种隶属关系的鉴定体系。该模式目前在我国属于主导模式,如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监测司法鉴定中心、农业部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各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站等鉴定部门就是内设型模式的范例。从域外的经验来看,意大利也主要采内设型模式。
内设型模式强调管理,注重效率,但其存在影响程序公正的重大瑕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我国的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将很可能被赋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内设型模式所具有“自鉴自诉”的形式外观就很容易产生“垄断”鉴定权的不公正、不中立印象。
二、鉴定主体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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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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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设型模式即社会化的中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在此模式中,环境鉴定事项被委托于社会独立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外设型模式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较为普遍。
外设型模式保障了原、被告的平等地位,有助于程序正义,避免了鉴定权被行政“垄断”的嫌疑。引入外设型模式不失为破解传统内设型模式弱弊的可取路径。
二、鉴定主体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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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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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实现外设型鉴定模式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行尝试跨区域或提级的鉴定模式,即A区环境诉讼中司法鉴定经当事人协商选择或法院指定必须送检于非A区或上一级的鉴定部门。虽然该做法仍不能完全摆脱内设型鉴定的一些弊端,但能很大限度上弱化其负面影响。
二、鉴定主体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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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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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主义vs鉴定人主义
我国在鉴定主体问题上多采“鉴定机构主义”,即法人鉴定人。
当然,有不少学者主张应借鉴西方诸国的通常做法,采“鉴定人主义”,将鉴定主体定位于“自然鉴定人”。从域外实践来看,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他们支持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司法鉴定。即使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日本等也将专家的对应概念表述为“自由职业者”,他们基于特殊职业资格,个人自由负责。
二、鉴定主体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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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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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主体之争
尽管“鉴定人主义”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环境司法鉴定的特点出发,笔者在“自然鉴定人”是否适合作为受案主体的问题上有所保留,并倾向于认为环境司法鉴定之鉴定主体应以“法人鉴定人”为主,以“自然鉴定人”为辅。
以“法人鉴定人”为环境鉴定之主导是因为我国鉴定机构的资质通常经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包括下属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严格行政审查。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
我国长期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体制中各类社会资源的分配很不均衡,资本的公有化决定了优质智识与国家资本的牢固结合。这在司法鉴定领域尤为凸显,尤其那些从官方机构转制而来的鉴定机构掌握着大量科技资源、知识资源,机构内部仪器设备齐全,技术力量充实,形成了强大的组织优势。
法人鉴定机构具备充沛的人力资源,采合议评定机制,集思广益,博采众长。
从域外国家的发展动向看,在环境诉讼领域也越发突出鉴定机构的性。比较典型的代表如英国的政府化学实验室(简称LGC),该机构提供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评估、土地污染、水质污染、化学废弃物处置等宏观战略性咨询及物质检测等环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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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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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然鉴定人”为辅助鉴定主体的主张主要是考虑到环境司法鉴定专业性极强,涉及领域又广,有时某些权威专家并不在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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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