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
美国联邦法院(America federal court)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America Congress)授权成立。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法院的层级(Hierarchy):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一、普通法院 (common court):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
地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
上诉法院(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Appeal court)
最高法院(Areopagus)
二、专门法院(special court):
专门法院有:
破产法庭(The bankruptcy court)
税务法庭(The tax court)
国际贸易法庭(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The Federal appeals courts)
联邦法院的组***员:
地方法官 642名
上诉法官 179名
最高法院***官 9名
共840名联邦法官,均为终身制(Lifelong system)。
联邦法院的管辖(Jurisdiction):
一、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是初审(The trial)管辖法院,只有联邦的司法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经联邦地方法院判决的案件,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有少数几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二、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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