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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因理论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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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因理论发展
事故致因理论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即:
以事故频发倾向论和海因里希因果连锁论为代表的早期事故致因理论
以能量意外释放论为主要代表的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事故致因理论;
现代的系统安全理论。
事故致因理论是用来阐明事故的成因、始末过程和事故后果,以便对事故现象的发生、发展进行明确的分析。事故致因理论的出现,已有80年历史,从最早的单因素理论发展到不断增多的复杂因素的系统理论。
20世纪初,世界工业生产已经初具规模,蒸汽动力和电动机械取代了作坊中的手工器具。由于当时的机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对工人不进行培训,日工作时间长达13h,伤亡事故频繁发生。
1909年,美国工业死亡事故高达3万起,有的工厂百万工时死亡率竟高达150~200人。美国宾夕法尼亚钢铁公司,1901~1904年2200名职工中竟有1600人在事故中受到伤害。
面对广大工人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工业事故严重威胁的严峻情况,企业主的态度是消极的。他们认为, 有些人就是容易出事,不管做什么,他们总是自己害自己!
当时世界各地的诉讼程序大同小异,只要能证明事故原因中有受伤害工人的过失,法庭总是袒护企业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最早的事故致因理论就应运而生了,它是:
单因素理论
第一个单因素理论是“事故频发倾向论”,即事故在人群中并非随机地分布;某些人比其他人更容易发生事故。也就是说,有事故倾向的人有较高的事故率,而与工作任务、生活环境及经历等无关。
这种论点的持有者为英国的格林伍德和伍兹、法默和查姆勃、纽伯尔德等。他们认为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企业中减少了事故频发倾向者就可以减少事故,因此人员选择就成了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
1919年格林伍德(Greenwood)和1926年纽博尔德(M.Newbold)认为,事故在人群中并非随机地分布,某些人比其他人更易发生事故。因此,就用某种方法将有事故倾向的工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并依此作为解雇工人的依据。
1939年,法默(FanTler)和钱伯(Chamber)提出:一个有事故倾向的人具有较高的事故率,而与工作任务、生活环境和经历等无关,意为一切事故责任均归咎于个人性格。
事故频发倾向论的缺点是过分夸大了人的性格特点在事故中的作用。认为工人性格特征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惟一因素,完全归咎于发生事故的工人而企业没有任何责任,显然符合企业的利益。这集中地反映了企业主的错误观念。
广泛的批评使这一单因素理论——具有事故倾向的素质论,被排除出事故致因理论的地位。
第二个单因素理论称为“心理动力理论”,它来源于佛儒德(Fulyd)的个性动力理论,认为受伤害人员受刺激是导致工人受伤害事故的原因,事故是一种无意识愿望的结果,而这种愿望是通过事故象征性地得到满足。
它与事故倾向论者相反,不认为个别人的品德缺陷是固有的和稳定的。一个人可能属于具有事故倾向组,通过教育或培训可降低其事故率,而不必将他们从工作中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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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efe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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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