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
第一节 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
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学--第十四章 财政管理体制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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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一、核心:集权与分权
二、政府与公共品层次性
联邦制
单一制
政
府
层
次
性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省、市、县、乡
中小学教育、
治安、消防、
城市、乡村建设
大学教育
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
交通等
国防、外交、社会
调节等
公共品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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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间职能划分
公共品及服务有效提供角度——
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
从地区、城乡间再分配角度——
中央政府承担
从政府宏观调控的角度——
中央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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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间事权划分
集权的好处--
有利于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劳务;
有利于将跨地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
有利于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
有利于实现宏观经济稳定 ;
有利于进行再分配。
集权的弊端 --
可能造成决策失误和效率低下;
难以有效满足各地居民的需要;
可以导致体制和政策僵化;
可能造成政府官员忽视与人民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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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的好处--
有利于促进居民参与当地事务;
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对居民负责;
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官员的信息优势;
给人们更多的选择,有效满足当地民众的需求。
分权的弊端--
难以克服跨地区外部效应和规模经济问题;
难以解决宏观经济问题
不利于解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个人之间的差距,并有可能导致国家分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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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事务:中央为主
(2)外交事务:中央为主
(3)司法事务:中央与地方共担
(4)公安事务:中央与地方共担
(5)文化教育、经济和内部事务:
中央与地方共担,地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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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间财权划分
--
影响宏观经济稳定的税种由中央负责;
累进性强的再分配税种应归中央征收;
税基在各地分布严重不均的税种应由中央征收;
税基有高度活动性的税种应由中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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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稳定国民经济有关的税种应划归中央
(2)与收入重新分配有关的税种应划归中央
(3)税基流动性大的税种应划归中央
(4)税基流动性较小的税种应划归地方
(5)与自然资源有关的税种应划归中央
(6)进出口关税和其它收费应全部划归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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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中央税
地方税
共享税
备注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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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75%,地方25%。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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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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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部门划分,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归中央,金融保险业由中央、地方分别征收入库。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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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海关代征的工商税收。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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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分成比例为中央50%,地方50%;2003年起调整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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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性质及中国合资、合作方隶属关系划分。
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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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税归中央。2002年1月1日起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分成比例为中央50%,地方50%;2003年起调整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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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中央税
地方税
共享税
备注
农(牧)
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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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面停止征收。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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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资源税划归中央。
房产税
#
城市房地
产税
#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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