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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机制的实践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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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机制的实践思考关于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机制的实践思考已有 202 次阅读 2011-5-24 16:25 | 系统分类: 国税| 关键词: 信息交换机制涉税实践思考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法定程序等需要, 涉税信息大量分布在各有关职能部门( 即第三方), 采集到纳税人的第三方涉税信息, 是实现信息管税的关键, 临湘市局在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机制、破解信息采集难题上做了积极的实践探索。一、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机制(一) 机制主要内容。临湘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机制推进信息管税工作的通知》正式文件, 对全市涉税信息交换工作进行整体部署,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 国税、地税、财政、公安等 14 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税信息交换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信息管税联席会议,负责全市涉税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会商涉税信息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市国税局, 牵头负责对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组织, 议定涉税信息内容、业务流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对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检查、指导, 业务培训工作, 做好涉税信息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以及涉税信息的收集、交换、反馈等工作, 并将交换收集的信息进行科学分析, 有效利用,日常工作由国税局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二)取得的成效。 2010 年,该局从相关部门、协会等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400 余条, 查补税款 640 万元, 未达户恢复征税、双定户调增月定税 343 户,月增税收 万元。二、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推行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流机制, 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国税部门的密切配合,有效畅通了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渠道, 强化了协税护税工作, 依法治税环境不断优化, 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制约信息管税的顺利开展。(一)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保障不力。《税收征管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细则》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有提供涉税信息, 加强协税护税的义务, 但对具体采取什么方式、何种程序, 相关部门和单位与税务机关有什么权力和义务,违反规定应如何追究和处罚等均没有具体规定。从推行第三方涉税交流机制情况看, 主要是依靠政府行政力量加以引导, 先天性存在不足: 一是地方政府文件虽然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交流提供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依据, 但由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位阶处于法律和法规之下, 其权威性不强; 二是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成本仍然较高,原本可以象工商办照信息一样由法律一次性规定的内容,税务部门需要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采取行政命令、或与部门“一对一”的形式加以确定,大大提高了征税成本。(二) 信息交换部门认识不高, 被动应付。从外部来看, 少数部门为了本部门利益而置国家利益不顾,往往以自身利益、商业秘密为由, 对国税部门获取涉税信息不支持、不配合, 不愿意或不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 部分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等, 普遍存在“征税就是税务部门的事”与本部门、自身工作关系无关的思想观念, 对第三方信息交换共享, 应付了事, 缺乏主动意识; 从内部来看, 作为国税部门对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工作缺乏措施, 方式方法不够创新,推进效果不明显。(三) 综合治税作用未充分发挥, 氛围不浓。从方便政府施加其行政影响力出发考虑, 目前建立的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流机制成员单位大多是政府各职能部门, 而其他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较少, 没有形成信息管税的全社会大格局。同时, 从涉税信息的交流、反馈情况看, 少数纳税人对职能部门向国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不理解,甚至反对, 职能部门没有做深入细致的宣传, 虽然纳入政府对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 但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定考核细则, 实际操作不便于把握, 难以形成浓厚的社会综合治税氛围。(四)信息交换平台未搭建,效率不高。由于政府与国税部门之间、国税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 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 涉税信息传递大多是纸质传递或个人邮箱传送, 没有搭建一个系统化的信息交换平台, 信息化处理能力、支撑能力不强; 有些部门涉税信息需要国税人员上门采集, 你不上门我不报送, 加大了工作量, 增加了信息交流的成本,降低了信息交流的效率。三、健全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机制的措施(一) 紧紧依靠政府, 形成治税合力。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流涉及很多部门,隶属不同,职能各异,仅仅依靠国税与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很难达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政府的强势领导是推动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流深入开展的关键。一是建议建立市州、县市区两级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流组织领导体系, 明确规定政府、税务、各职能部门在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流中的义务与职责、方法和途径, 将其纳入各部门日常工作, 实行职能化管理, 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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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