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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适法思考
  关键词: 相邻关系/地役权/适法
  内容提要: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是两种互相独立且又相互协调的法律制度,各有其不同的基点和调整空间,然在适用区分上却极易滋生歧义和困惑。本文试图从比较法学和两种制度的意义及机能入手,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度”的深入剖析,以权利行使正常化和相邻不动产间损益因果关系的视角,揭示二者的适用区分,总结一条成功的裁判杠杆。
  一、 引言
  在传统民法上,相邻近的两个不动产的所有人,一方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方便,须使用他方土地时,有两项制度可供使用:一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已有规定;一为地役权制度,现行民法通则对其虽未有涉及,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予以认可,新的民法典草案也已就此进行了立法规范。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各具其内涵,但均以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权利人冲突为目的,在规范目的与制度构成上有着类同之处,涉及到的内容,诸如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的扩张、限制和容忍,或有所重迭,或有所交叉,在认识上极易令人滋生歧义和困惑。相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利用的程度有限。如果须超出此程度的利用,则应当采取协商设立地役权的方式” 。然超出此程度的利用”中的程度”为何程度,二者之间的界限究竟为何?在两者间是否可勾勒出一个相当客观的标准,使主观认识客观化,节减磋商、争议等成本,用以指导实践中的案件解决,消除司法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平衡性。立法及学者就此问题鲜有述及。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对土地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伴随而来的相邻不动产纠纷层出不穷,但司法实务界迄今为止并未总结出一条成熟的裁判规则,如果丧失了对于一个原则的分寸和度的把握,很可能同时就丧失了这个原则本身” 。司法的盲区源于立法的空白。基于此,本文的基点并不着眼于地役权”与邻地利用关系”的概念之争,也不侧重于相邻关系”或相邻权”的概念孰更恰当,法律的终极功效在于服务于世界,满足吾人社会生活的需要,不能裨益实践的空泛的纯粹理论争议没有意义。在你与世界的斗争中,你要协助世界” 。因此,就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两种制度适用此学界甚少触及的问题,笔者试作尝试性研究,以期刺激学界前辈、同仁等的智慧火花,收抛砖引玉之效。
  二、 法制史及比较法的考察
  作为调节相毗邻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两种类似法律制度,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均肇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时代,最早出现了作为土地所有权限制的相邻关系制度-禁止权利滥用,所谓凡行使权利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条件” 。从《十二铜表法》中清晰可见相邻关系制度的雏型,第七表《土地权利法》第9条规定:凡高度达15呎的树木,为使其阴影不至损害近邻地区,其周围须加修剪。  如果近邻地区的树木因被风吹,倾斜到你的地区来,你可以根据十二铜表法提出收拾它的诉讼”,第10条规定允许收集从近邻地区掉下的橡实”。这是当时单纯农业社会条件下古罗马人对土地利用的一种很朴素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仍带有****惯法的色彩,但对相邻关系的法理把握上已相当精微。限于农业的社会形态,相邻关系制度用于相邻农地、住地的利用调节。同时第7条又规定沿道路地区的所有者应沿道路构筑围墙,假如他们未曾用石头捣固道路,则可在任何地方通行驮载的牲口”,此关于通行的规定虽含有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内容,但权利主体已不仅仅限于相邻的土地所有人,而是指的过路通行者,这基本上脱离了相邻关系的规定,隐约凸显地役权的雏型。可以说,在古罗马人意识到用法典形式调节不动产利用关系之初,便已采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二者并重的双轨主义。随着罗马城的重建以及城市的发达、建筑物的增多,产生了通风、采光、眺望等利用邻人建筑物的需要,以相邻不动产为客体和不动产所有人为主体的相邻关系规则无法适应新的财产利用关系,地役权的内容大大扩张,随之出现乡村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 。可见,二者均为古老的法律制度,自人类社会早期就存在着二者互动的过程,并有着各自相应的适用领域。
  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对均同时两种制度予以确立,只是选择了不同的立法设计模式。
  《拿破仑民法典》就所有权仅笼统规定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并无所有权的具体的内容。但第二编财产法专设役权一章,作为对所有权的限制。第637条指出役权系指为供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或便利而对一个不动产所加的负担”,第639条规定:役权发生于地点的自然情况,或法律所定的义务,或数个所有权人间的契约”,并基于此条,将役权分为从地点情况所发生的役权、法律规定的役权和由人的行为设定的役权,分别作三节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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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