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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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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 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 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 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 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 设计和施 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 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 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 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 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 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 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活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义。厂区道 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 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 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 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 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 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 防霉、防渗的无 蠹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蠹、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活洗消蠹。需要 活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四条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 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 8次/小时。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 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调系 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 30立方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 剧蠹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第十五条 采用紫外线消蠹者,紫外线灯按 30瓦/ 10 一 15平方米设置,离 地2米吊装。
第十六条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 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
第十七条为防止交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 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 )共用。
第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 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 无蠹、无异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活洗消蠹。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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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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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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