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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标注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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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提示
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殊结构、特定投资方法和特定投资对象等原因,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委托人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重大风险。委托人保证已经充分阅读了本合同,并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的各类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分为A类委托人即优先级和B类委托人即次级。
一、A类委托人本金部分或者全部亏损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形下,可能发生B类委托人本金亏损乃至全部亏损,此时A类委托人本金存在亏损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积极有效的投资和调整,以控制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率下行风险,尽力避免发生此种情形,但本资产管理人不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亏损。
二、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特殊投资对象,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以及证券市场状况,资产管理人因而无法实现委托人预期利益的风险。
三、本合同不能按期终止的风险
如果所投资股票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文件等规定,不能在本合同的存续期内变现而导致合同不能按期终止的,委托人将面临不能按期收回投资及收益的风险。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不能变现资产进行管理和托管,则委托人将继续支付管理费和托管费。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的风险
鉴于A类委托人、B类委托人约定,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定增未成功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因此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而出现经济赔偿责任的,合同相关当事人将按照以下原则承担责任:因A类委托人原因造成失败的,则由A类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B类委托人原因造成失败的,则由B类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A类委托人、B类委托人共同原因造成失败的,按照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五、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6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9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0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5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 16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8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8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21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23
十五、越权交易处理 27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9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4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6
十九、报告义务 36
二十、风险揭示 37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39
二十二、违约责任 43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43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4
二十五、其他事项 44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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