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由青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以货币或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包括:(一) 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 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 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 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第四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原则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 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 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 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设立的厂长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按照区国资办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区国资办,并按照区国资办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第八条 除政府安排的项目外,区国资办直接监管的一级企业 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二级企业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其他企业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向区国资办申报,直接监管企业报区国资办,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区国资办。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虽未到1000万元,但该投资属于高风险项目,会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由区国资办上报区政府审批。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的申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一般审批制。(一) 非主业投资项目;(二) 区外、市外投资项目;(三) 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四) 资产负债率超过70%勺企业的投资项目;(五) 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除一般审批制外的投资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一般审批制是指区国资办相关业务科室审查后,经主管领导同意,提交主任办公会审批;简化审批制是指区国资办相关业务科室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定并签发批文。第十条 区国资办对符合第八、九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投资项目的情况可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第十一条 属于一般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区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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