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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中职工债权特性研究 破产职工债权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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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中职工债权特性研究破产职工债权公示中图分类号:D92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92-01 摘要:职工债权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区别于传统原因所生债权,主要体现在其内部性、人身性、优先受偿性、稳定性、连续性及团体性。本文着重对于职工债权的特性进行分析,进而明晰职工债权在破产申请中的地位。关键词:破产申请;职工债权特性一、内部性(一)信用区别。内部性是职工债权的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职工债权为公司内部日常运营所生债权,因此不涉及到公司与外部债权人的关系,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与交易安全无涉。即职工在通过劳动取得对价(职工债权)的过程中,无须考虑公司的偿付能力,公司也无须为此类债权提供担保,此处的内部性集中表现为信用。普通债权的关注点则在于债务的现实履行,因此普通债权设定与履行往往要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成为公司外部交易的一种常态,不具有特定关系之间的企业往往难以相互提供信用。(二)知情区别。职工债权的“内部性”的根本在于公司职工为企业经营的内部人,其对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相比于外部债权人有着更多的了解,即使不能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完整的、全面的了解,但足够可以透析企业债务的履行能力;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则很难取得对于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的认知,尤其是封闭公司;而对于信息公开的上市公司而言,透过“粉饰”的财务报表,公司的债权人也往往难以通过其来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二、公法性质职工债权是一类具有公法性质的合同债权,因该债权涉及到职工最广泛的利益,而在订立用工合同中,双方所处的地位与力量是悬殊的,职工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各国立法往往通过强制性法规对于公司职工的利益进行保护。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权利的行使及实现进行了广泛的规制,以确保最大程度上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而公司所负普通债务往往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表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市场经济基本司法规范进行调整。交易的条件、合同的内容等往往由双方进行任意的约定,因此对于此类债权的保护相对于职工债权较弱。三、优先性(一)日常经营中的优先性。现代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股东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但公司红利的分配依然受到“无盈不分”的限制。职工债权相对于股东的盈利分配具有优先性,公司任何恶意的拖欠工资的行为都会遭到公司员工的抵制,进而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而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则处于相对劣后的地位,公司往往通过要求对方提供信用、折抵优惠、关联交易等不善意的方式履行债务,普通债权人面对此类情况往往无可奈何,甚至陷入“三角债”的恶性循环之中,其正当的权利往往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二)破产清偿中的优先性。对于职工债权在破产中的顺位,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其与担保债权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两种: (1)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法国破产法》规定债权的分配顺序是:第一,劳动法典所规定的有关劳动债权应受到优先保护,在债权数额确定之前,应预先支付雇员工资;第二,司法清算费用及开支;第三,给予企业主或者企业领导人或者其家庭的补贴;第四,享有特别优先权、质权或抵押权等优先债权;最后,持有优先权或抵押权之债权人未能从不动产价款中得到全部清偿的,就其未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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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