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食品安全性评价原理基础——基础毒理学第一章毒理学基本概念第一节定义和术语一、毒物、毒性和毒作用(一)毒物在一定条件下,较小剂量即能够对机体产生损害作用或使机体出现异常反应的外源化学物称为毒物(toxicant)。(二)毒性(toxicity)毒性是指外源化学物与机体接触或进入体内的易感部位后,引起损害作用的相对能力,包括损害正在发育的胎儿、改变遗传密码或引发癌症的能力。剂量是衡量毒物毒性的指标。毒性的影响因素:接触途径:同一种外源化学物经不同途径与机体接触时,其吸收系数(入血量与接触量之比)和吸收速率是不同的。接触期限:体内试验通常按给动物染毒的时间长短分为:急性、亚慢性和慢性毒性试验。毒性的影响因素:接触频率:外源化学物接触的时间间隔若短于其生物半减期(t1/2)时,则容易累积至一个高水平,而引起中毒;反之,长于t1/2时,就不易引起中毒。但高剂量接触时除外。毒性的影响因素:结构:功能团,基团的电荷性,光学异构现象;理化性质:溶解度,解离度,pH,旋光度,表面张力等。(三)毒性作用及分类毒性作用:是指外源化学物对生物体的损害作用。(1)速发或迟发性作用某些外源化学物在一次接触后的短时间内所引起的即刻毒性作用称为速发性毒作用。在一次或多次接触某种外源化学物后,经一定时间间隔才出现的毒性作用称为迟发性毒作用。(三)毒性作用及分类(2)局部或全身作用局部毒性作用:某些外源化学物在机体接触部位直接造成的损害作用。全身毒性作用:外源化学物被机体吸收并分布至全身后所产生的损害作用。(三)毒性作用及分类(3)可逆或不可逆作用可逆作用:停止接触外源化学物后可逐渐消失的毒性作用。不可逆作用:在停止接触外源化学物后其毒性作用继续存在,甚至对机体造成的损害作用可进一步加深。(三)毒性作用及分类(4)对形态或功能的影响对形态的作用:使机体组织形态发生的肉眼或显微镜下可见的病理变化。对功能性的作用:通常是指外源化学物引起靶器官功能的可逆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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