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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之法律责任.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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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還条例之法律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或者补齐资料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应条文第二十一条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应条文第六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合同,就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费用、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目录中随机选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会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应条文第六十五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应条文第六十五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应条文(八)屦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报到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应条文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的罚款对应条文第七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第七章法律责任(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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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