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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六十五条.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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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以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有关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汛期确保洪水的顺利排泄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 近年来,在城乡建设和经济建设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与水争地、侵占河道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造成河流过流面积减少、泄洪不畅,壅高洪水水位,延长了洪水过程。有的地方和单位在河道两岸堤防上不按照 《防洪法》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土木施工,严重危害到汛期堤防承受洪水的能力, 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因此,这一款规定明令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防洪法》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行为人实施了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以下几种: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2•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向违法行为人发出处罚通知,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后,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可能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这种处罚是一种行为罚,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制止其违法行为继续进行并予以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3•恢复原状。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采取治理措施,进行整治,恢复河道及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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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hong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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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