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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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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第六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第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保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政策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是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报价高于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最低报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前款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所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一)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二)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三)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同时应当依法承担义务,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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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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