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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共征信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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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共征信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doc国外公共征信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公共征信模式概述公共征信机构产生于上个世纪30年代,1934年,世界上第一家公共征信机构出现在德国。此后的20余年间,法国、意大利、智利、土耳其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20世纪60年代以后,公共征信机构的发展逐渐加快,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欧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亚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纷纷仿效。目前,世界范围内约有60多个国家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其中,以欧洲的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的公共征信机构的发展最为成熟和突出,具有代表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主要以欧洲国家的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在欧洲,有七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根据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定义,公共征信机构是“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监督机构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负债情况信息的系统”,由政府出资,中央银行管理,在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网络系统。有的公共征信机构既包括针对企业的公共系统,也包括对个人的公共系统,服务于该机构所在国家的所有金融机构。公共征信机构的出现晚于私营征信机构。由于私营征信公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也不鼓励私人部门信息共享。因此,一些国家建立了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负责运行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目前,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的国家的信息分享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共征信机构与私人征信机构并存,二者相互补充,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这种模式选择的背景主要是由于法律、社会信用基础等外在条件的制约,单一的公共征信或私人征信都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难以发挥完整的征信作用,因此选择这种模式来弥补效能缺失,形成一个完整的征信体系。另一种是一个国家的信息分享几乎完全依靠公共征信系统,例如法国。选择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由于国内法律在隐私保护等方面规定的非常严格,没有留下私人征信机构发展的空间。同时,也有一些国家信用意识较差,市场需求不足,没有征信基础,只能依赖政府用强制手段推行,因此只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例如泰国和波兰。经验表明,公共征信机构的出现虽然晚于私营征信机构,但是,它是为弥补私营征信机构的效能缺失而建立的。因此,公共征信机构对一国征信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信息收集和信用风险管理成本。根据雅派利和帕格诺的研究,通过逆向选择模型的验证,如果银行除了解自己本地客户的信息外没有其他的垄断力量,他们就永远不想分享信息,因为这样会消除他们的利润,将市场转变为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同时,也因为私营征信机构无法协调这样一个机制,通过政策干预来建立一种信息分享机制就十分的可行。公共征信系统的强制信息分享可以刺激竞争、获得相关效率收益,通过向中央银行提供关于进入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实时数据,减少银行评估信贷风险方面的错误,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实际上,这可能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一个决定性理由。公共征信系统降低了维持老关系甘肃金融GANSUFINANCEXX•5和建立新关系的风险,帮助人们更快建立信任,鼓励新的竞争者进入信贷市场,刺激价格竞争和产品的创新。国外公共征信模式运行特点(一)。公共征信机构一般由政府投资建立,不以盈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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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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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