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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证据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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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证据法学》有感这个月阅读了由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颇有收获。首先,我了解了证据法学的定义,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全书分为三编,第一编绪论,从绪论中我得知了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外国的证据制度从神示证据制度开始,经历了法定证据制度再到今天我们普遍熟知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不用多说,神示证据制度是以宗教迷信为其思想基础,法律把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利直接赋予神灵,而不是法官,那么这样的唯心主义当然是难以得出正确结论的。之后是法定证据制度,它只要求法官机械的运用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则认定案情,无需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虽然这种方法有利于防止法官主观臆断,但它显然违背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理,可以看出它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是反科学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看来,只有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才能为法官提供有利条件,使其有最大的可能查明案情,从而公正的处理案件。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定义可以看出,这种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可能会造成法官权利的绝对自由化。所以资产阶级统治者又在立法和理论上对法官运用证据裁判案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日本刑事诉讼法在规定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同时又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认定其有罪。再看看我国的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是从封建专制利益出发,受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世界观支配,视狱囚的口供为“证据之王”,视刑讯逼供为合法方法。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直至新中国成立以前的证据制度有些反科学,有些不健全、不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全面发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证据法典,证据规则的有关内容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有待证据立法。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理和程序正义理论。书的第二编是证据论。不仅阐述了证据的概念、属性和意义。还分章节详细介绍了各类证据,而且每种证据的最后都有相关的外国有关立法和理论介绍,方便我们比较学****书的第三编是证明论。有了证据,应该如何去证明,从而得出结论这一过程呢?证明牵涉到具体的标准、规则、认定,所以这一编我认为是学****的重点。翻阅该篇目录,我决定重点了解证明对象里的司法认知,因为我对这个概念比较陌生。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其在性质上为法官的认证行为,即法官根据证明对象事实的性质,或基于一定理由,在法院显然可以认定而无证明的必要时,而加以认定的事实。我国有没有司法认知这种诉讼证明方式呢?通过阅读得知答案是肯定的。不过尽管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有所差异,我国证据法理论通常将司法认知的事实与免征事实视为同一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能够成为司法认知对象的事实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生效裁判预决的事实、公正证明的事实等。那么司法认知的效力如何呢?对当事人而言,司法认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给了当事人的认知请求权;对人民法院而言,司法认知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诉讼行为,法院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当然法院在司法认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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