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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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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市规戈I」管理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略)(略)(略)。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须按以下规定:(一) 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变更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对原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市政设施、人口容量、环境等不受影响、或影响在容许,范围内,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二) 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不符合和超出《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 涉及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文化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设施用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除了提出相应的调整规划,包括如变更规模或置换位置等规划和对策外,尚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和文化设施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其配套区域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四)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五)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执行。,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按照《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建设控制区:河东旧城区,即北至冷水冲、东至云龙桥、西至桂江、南至西江的用地范围。(见附录二)二类建设控制区:除上述一类建设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3—2的规定。表3—2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一类建设控制区(川)二类建设控制区(川)—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 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3的规定。表3—3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注:。,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停车泊位按表四的规定执行。,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一)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二)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一) 一类、三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集体宿舍。(二)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严禁在工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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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