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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讲解(经济小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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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新认定管理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再设销售额标准,销售额的标准仅针对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新认定管理办法缩短了申请认定日期(原办法规定为30天,新办法规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以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手续方便了,为了加强增值税零申报管理,请对那些暂时无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新办企业进行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在将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避免造成新办企业零申报。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分类:应当认定、可以认定 沪国税货[2010]2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50万、商业80万),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2、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时限原办法:一个公历年度,新办法: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按照原办法,超标企业一年计算一次,可以集中在次年规定期限内认定。新办法需要一个月计算一次,每个月均要实施超标企业管理工作。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原办法:需要强制划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新办法:符合条件,需要保留小规模纳税人的,应进行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办理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的,可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3、目前超标不认定的主要类型:(1)自然人(包括自然人代开票)(2)非企业性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本市范围看,其他单位主要指宗教组织。(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指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原来已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能倒回去认定,例如:非增值税纳税人临时处置固定资产,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捐赠实物资产等。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保留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包括的内容为:你单位逾期未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将从次月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内容: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企业人数、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村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正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对生产企业要查验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企业要特别查验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同时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要求: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1、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2、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3、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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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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