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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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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福寿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 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 ,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投保人,通过单位统一为其本人(即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本单位的职人员人数80%以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 ,为其成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季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种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不得变更。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 ,保险人根据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 ”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人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保险金的差额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 ,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责任免除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 ,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八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 ,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 ,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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