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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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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doc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摘要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以下问题:公安机关不及时送交批捕决定执行回执,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者认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案件批捕后的跟踪监督,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机制。关键词逮捕执行监督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监督一、逮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一个始终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即:逮捕决定(包括不逮捕决定、不予逮捕决定)未得到公安机关规范有力的执行。其主要表现有:(-)公安机关不及时送交批捕(不批捕、不予批捕)决定执行冋执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检察机关将批捕决定(不批捕决定、不予批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后,公安机关经常不及时送交执行回执。以某基层院为例,2009年,该院作出批捕决定587份,收到执行冋执505份,%;作出不予批捕决定316份,收到执行回执169份,%;作出不批捕60份,收到执行回执30份,%o(-)公安机关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这个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收到批捕决定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变更强制措施。部分案件在捕后几日甚至当日就被公安机关以“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变更强制措施,这使批准逮捕决定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其次,对已执行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减量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主要适用罪行较轻或确实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从有利丁自己的角度出发去理解嫌疑人患病、罪行较轻的条件和范I韦I,其至仅仅以案情需要为由随意对不应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变更措施,以保代结,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作为消化处理案件的渠道。再次,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不规范。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公安机关经常不通知检察院。(三) 公安机关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依法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时不立即释放,也不变更强制措施,而是超期羁押。这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检察院批准逮捕权和公民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冋执在三口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四) 因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未执行批准逮捕决定的问题突出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执行逮捕存在很多种情况:一是由于部分公安干警对一般刑事案件的在逃嫌疑人抓捕工作重视不够,仅仅依赖上网追逃,措施单一,以致于逮捕未能执行。二是由于批捕后在逃人员居住在外省市或者居无定所,公安机关没有认真追捕,以致于逮捕未能执行。三是对部分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案件L1经过去很久,或认为犯罪嫌疑已经改过口新,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执行逮捕的必要,听之任之,从而导致逮捕未能执行。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O二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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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