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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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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第一篇:最高院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最高院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20XX-05-1310:28最高院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一、法释14号共计28条司法解释。1、 “违法无效”有5条解释----三种无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三种收缴非法所得、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2、 “现在有效”2条解释---垫资、劳务分包;3、 “解除合同”3条解释-----发包人解除四种情况、承包人解除三种情况、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4、“质虽问题”3条解释-----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未验收擅自使用;5、“竣工日期”2条解释-----竣工日期确定、质虽鉴定合格工期顺延;6、“价款结算”8条解释——总规定、利息、利息起算点、工程虽争议、结算视为认可、阴阳合同、固定价合同、鉴定原则;7、 “其他规定”5条解释----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工程质虽被告人确定、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保修人的责任、解释无溯及力。二、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内涵的准确把握。1、“实际施工人”—— “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专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人”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 p217、218实际施工人常常是资质等级底的企业、甚至没有资质也没有企业建制,只是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干活的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 p2242、施工人 有效施工合同中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 p217、2183、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和施工总承包人的区别。“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人负责的一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承包方式。这种合同中的承包人——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活动。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签定的合同为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定的合同为分包合同,这种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施工合同总承包人。解释中的总承包人即是“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施工合同总承包人”。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 p216三、 对“连带责任”的准确把握。1、 连带责任一般是法律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如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虽承担连带责任2、 连带责任有时是违约责任。如连带担保中保证人的责任,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工程质虽承担连带责任。3、 连带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责任形式。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 p221。四、 对26条实际施工人起诉的准确把握。1、 26条1款是倡导性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向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 p2262、 26条2款是特殊情况。即,在程序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程序上讲第三人表明与本诉有两个法律关系,而共同被告则与业主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 p2273、 只有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时,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问题。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 p2284、 只有在转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已全面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转承包人事实上已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准许转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法院可追加转包人为共同被告。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 p2295、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全面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合同无效,也应当受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起诉时,法院可视情况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 p229五、关于管辖。1、在施工合同中,可协议纠纷后的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即可。协议中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见民诉法24条。选择列举五种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应认定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见法函2、施工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157号3、 协议管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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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