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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同意证治理办法(51号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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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同意证治理办法(51号召).doc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法规分类>法律法规>中央法规>部委规章及文件〉国务院组成部门【法规名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法规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员会令第51号【颁布日期】2007-02-05【实施日期】2007-03-07【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川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附则第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 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 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 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 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第十六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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