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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涉税分析教学内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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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涉税分析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主要涉及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又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动产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划拨资产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涉税问题。上述移送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作如下分析:一、流转税(一)-动产动产主要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一项规定只适用于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细则》第四条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指出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增值税是如何定义“固定资产”的?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总分机构之间转移的固定资产动产(设备等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是用于销售,且未从接受资产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动产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但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转移所有权,同样不适用上述无偿赠送和无偿赠与视同销售的规定,无需缴纳营业税。(二)存货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一项规定只适用于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细则》第四条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指出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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