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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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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和谐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形,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治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机组原则上以通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治理的起溯节点。具体执行是根据西北能监局下发的关于该发电机组转商运的认定文件,并以此为时间节点倒溯3个月进行考核、补偿,且在倒溯的这3个月内只对“非计划停运”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转商运文件下达的当月执行。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形,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第二章安全治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保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固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和谐。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固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固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治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治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核。(光伏)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报送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方式是指并网发电厂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所属调度机构报送本厂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不定期方式是指当某个并网发电厂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更正报送(注:不定期的报送方式不能替代定期报送方式)。无论是定期报送还是不定期报送,每发生一次漏报、迟报现象均扣5分。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能源监管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黑启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形进行检查,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含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黑启动方案)的并网发电厂,按20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第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的,按30分/次考核。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形,否则按1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者,按30分/次考核。第十三条修改格式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判工作,已运行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在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判计划》要求完成并网安全性评判工作,因电厂原因未完成的,每逾期一天考核10分。第三章运行治理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答应并网运行。第十五条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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