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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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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docx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个人简历范文】行政调解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的行政调解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 ; ; ; 、产品质量纠纷; ;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 ; 、水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以下简称行政争议)。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注重效果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保障行政调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推进。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统筹本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并指导本机关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开展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调解辅助人员,保证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包庇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中发现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纠纷,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应当遵守调解秩序,尊重参与调解的人员,如实陈述争议纠纷事实,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中不得拒绝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当事人终止调解的要求。第二章民事纠纷调解第十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民事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民事纠纷尚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处理。当事人申请调解民事纠纷应当说明其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行政机关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调解。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由其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行政调解人员。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决定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并提示就纠纷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第十四条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民事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民事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资料共享平台《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unjs)。决定回避的,应当及时更换行政调解人员;不需要回避的,告知当事人理由。第十五条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民事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调解或者由行政机关通知其参加调解。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参与调解。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分清事理、明辨法理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十九条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情况复杂或者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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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