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府职能一、政府及其合法性、合理性二、现代社会的政府职能三、政府履行职能的工具四、政府履行职能的效度一、政府及其合法性、合理性(一)政府的性质1、政府的含义国际法意义上,政府是主权国家的要件之一,它指的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合法代表者,它是主权国家的代理者。政治学意义上,政府是统治集团借以实现其统治意志的政治统治机关。政府是国家实体的一部分,是政治组织的核心组成部分。行政学意义上,政府则专指根据官僚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学意义上,一般将政府视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它与一般的社会组织相比,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经济学意义上,政府是指以财政拨款作为经费来源,免费或部分免费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单位总称。2、政府的性质:政治性组织政府的行动过程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弃过程;政府的政治性同时也表明,政府的基本使命是谋求公共利益;政府的政治性还表明,政府为了实现其基本使命,必须运用其所拥有的公共权力作为强制手段来获取资源,并通过强制力来消耗资源。(二)政府的合法性:社会契约的角度政府合法性:政府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而不仅仅是政府的统治和管理地位获得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也就是说,合法性意味着人们之所以遵守和服从统治和法律,是因为他们的确认为统治和法律是正确的并值得尊敬。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在于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1、公民意见(民意)。公民意见既是公民共同利益的反映,也会逐渐凝聚为文化传统,并且还会部分地体现为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宪法和相关法律条文又为政府的行动程序、范围和限度,提供了合法性的来源。2、国家公共权力(政治权力)。它来源于民意。政府在名义上享有、实际上行使着国家公共权力。政府的公共权力以国家暴力(武力)为后盾,具有最高强制力,适用于政府行动的每一个领域,在社会生活中的限度止于个人的“生活、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三)政府的合理性:市场失灵的角度市场制度被人类历史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资源配置基本方式,但是市场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之处,而这失灵之处恰好构成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市场失灵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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