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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海绵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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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渡口区海绵城市规划、 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8〕135号)以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渝建〔2018〕55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 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 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区城乡建委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第六条区财政局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维护费用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承担。第七条 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 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第八条 区城乡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雨水排放路径及总量, 不得违规排放和超排。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第九条 区城乡建委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经区规划分局审查、区政府审定后,抄报市住房城乡建委。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落实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与指标, 落实雨水处理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用地, 进一步分解和明确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主要指标。第十条 区规划分局应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管控过程,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 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控制、引导和协调。(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区规划分局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明确该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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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琥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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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