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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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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90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2013年12月5日江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规范资金使用,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 上级财政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三) 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四) 其他收入。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岗位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城乡低保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就业援助活动、宣传活动、《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等与促进就业工作有关的项目经费,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违规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小额贷款奖补资金按赣财金〔 2011〕18号文件执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按资金种类分账明细核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要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本部门的公用经费账户合并使用。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年初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 编制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需求计划,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基金监督机构备案;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需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要妥善保管就业专项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包括会议纪要、分配方案、资金拨付的抄告单等),详细记录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及去向,以便备查。要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的人员、单位等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第八条每年年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清理核对财政核拨的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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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