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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手册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目录河北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 1河北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程序(试行)(2011年修订) 9河北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15河北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的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办法。一、就业工作方针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研究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二、就业工作原则第二条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择业,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第三条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第四条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第五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第六条研究生学院对毕业生就业实行宏观控制,对签订就业协议进行监督、管理并维护学校的声誉。三、就业工作政策第七条毕业研究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统一发放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协议书)以及毕业生推荐表、各科学****成绩总表。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第八条对优秀毕业生依据本人的意愿,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学校将优先推荐。第九条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的,双方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它事项须以书面形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第十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除认定先签约为有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第十一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发放,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复制或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毕业生可利用假期、假日,参加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的就业招聘活动,在招聘活动中签订协议书的,应及时到学校办理手续。第十三条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第十四条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不能和国家计划统招的毕业生互换名单。第十五条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博士研究生或定向、委培博士毕业生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须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向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每年1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户籍迁回家庭所在地,档案发回家庭所在地毕业生管理部门或省人事厅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第十七条在规定的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后两年内),未报考博士研究生,未申请出国留学而不办理就业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区。第十八条学校对违约行为严格控制,就业协议书生效后三方应严格履行。因特殊原因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另两方同意,并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办理违约手续。就业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出违约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须于9月中旬后办理。第十九条毕业生领到报到证后,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到工作的,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未通知用人单位或单位不同意延期就业而擅自延期,造成单位退回的,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毕业生在报到工作前应按用人单位规定进行体检,确有疾病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由医院(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回家休养,档案户籍由学校保管。1年内病愈的,经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后,可参加就业。超过1年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籍转回其家庭所在地。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考取博士研究生的硕士毕业生,并已纳入录取学校招生计划的,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在上交书面申请和录取学校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就业。第二十三条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博士研究生事宜口头或在协议书中注明,并取得用人单位理解。考取博士研究生后,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取得谅解。未注明又考取博士研究生或虽然注明考取后未告知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按违约办理。第二十四条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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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