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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法律实现目手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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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法律:实现目的的手段》第一部分目的的概念第一章目的律§;§;§,其意志的精神层面,经验的影响;§;§::****惯行为;;因果律。根据“充足理由原则”(PrincipleofSufficientReason),从来没有什么是自己发生的(“自因”causasui),因为发生的每一事物,在感官领域中的每一改变,都是另一个在前的改变的结果,没有前件的改变,这一改变也是难以发生的。众所周知,这一由我们的思维假设,并由经验证实的事实,我们称之为因果律(LawofCausality)。§。这一法则也为意志所含有。没有充足理由,一项意志的运动就像一项物质的运动一样是不可想象的。意志自由——在没有一项强制性理由的情况下,意志能够自发地运动的意义上——是哲学的明希豪森(Münchhausen),他能够抓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从泥沼中拖出来。因此,充足理由对于意志而言,与在物质属性的进程中的同样重要。但是,对于后者它是机械的,并被称为原因(“动力因”causaefficiens);在意志中,它是精神的,我们称其为目的(“目的因”causafinalis)。因此,石头不是为了落下而落下,而是它必须落下,因为它的支撑被移开了;行为的人同样也是如此,不是因为什么,而是为了获得某物。目的对于意志就像原因对于石头一样是不可或缺的。如同没有原因,石头便不会运动一样,没有目的,意志也不可能运动。在前者的情况下,我们谈及的是机械的因果律,在后者则是精神的因果律。此后,我将把后者称为目的律(LawofPurpose);部分地是为了简洁,部分地是指出目的构成意志的唯一的精神理由的特有称谓。因此,机械的因果律将不需要附加的说明,此后我将简单地将其称为因果律。现在,因果律可以被重新描述:在外部的感官世界中,没有另一项影响它的在前的进程,没有进程能够发生,或者用人们常用的公式来表达:无原因,无结果。目的律则是:无目的,无决定,或同样的无行为。在“原因”中,影响施于之上的客体是被动的。客体仅仅是作为因果律在那一刻实现的宇宙中的一个点出现的。但是,在“目的”中,由它驱动的事物是作为自我主动的(self-active)出现的;它在起着作用。原因属于过去,目的则属于未来。当问及其进程的理由时,外部自然指示提问者向后看;而意志则指示他向前看。对一个回答是“quia”,对另一个的回答则是“ut.”。确实,这并不意味着在目的中,自然的进程是反向的,它需要确定的原因来先于被它所确定的事物。在此,确定的理由也属于目前;在此,确定的原因也先于由它所确定的事物;这就是理念(或者目的),它存在促使他去行为的原动力之中。但是,这一理念的内容是由未来的(原动力想要获得的)某种事物构成的,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意志中,实践的动机存在于未来。§。在自然中的生命发展自身为精神的所在,也开始为他自己的生命提供自我确定和自我保护,我们称其为意志和目的。每一种生物都构成了它自己的保护者、守卫者和维持者,自然进一步提供了这一不应该从中隐瞒的事实,以及生物不应缺乏解决其自身存在问题的必要方法。这一意义上的生命在本质上是以较为低等的动物为开始的,在同一点上,意志的难题也出现了。在此,生命等级上较低的——意志也第一次与不可或缺的动机,即目的——让我们尝试获得了第一次意志观点。干燥的海绵用水填满自己;口渴的动物则饮水。这是同样的进程吗?从表面上看,是;内在地观察,则非。因为海绵并不是为了填满自己而填满自己,但是动物却是为了解渴而饮水。谁告诉我们事实如此呢?动物自己。一条训练有素的狗在它的主人禁止它的时候不会去饮水。这是为何呢?因为与它所知道的水能解渴的观念相对,存在的是当它违背其主人的命令时会遭受毒打的观念——一种并非由当前感觉到的压力,而是由即将到来的记忆的结果引起的观念。对狗而言,遭受毒打的观念不会消除其感觉到的干渴,它的干渴的可感受的状态由此而被唤起。一项事实不能被一项观念消除;但是,一项观念可能或确实侵害对它同样的,亦即另一项观念,并且,当意志是更强有力的时候,它便会征服它。但是,如果饮水刺激的征服是一种精神的进程(因为它依赖于记忆的合作),而不是机械的过程,该刺激自身便是一种精神行为,无论动物是抗拒还是屈服。§,其意志的精神层面,经验的影响。可感受的干渴的***状态并不因此而引起饮水行为,它完全是通过将该***的和机械的压力转变为一种精神的压力这样做的。因此,该进程并不受因果律,而是受目的律的制约。动物为了解渴而饮水;它为了避免遭受毒打而克制自己。在两种情况下,都是未来的某种观念促使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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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arenc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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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