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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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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安顺2013年11月4日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慈善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慈善组织接受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捐赠财产或者以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下列慈善活动适用本规定:(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二)支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支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支持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开展慈善活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条发展慈善事业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多方协作的方针,提高组织化、专业化水平。慈善捐赠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坚持公开、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审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慈善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准则,规范行业秩序,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第七条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所得财产部分或者全部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履行捐赠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基金会应当积极发挥在慈善组织运作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充分利用资金募集和专业化运作优势,支持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第十条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确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应当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联合募捐活动应当以公募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并由公募基金会和其他慈善组织签订联合募捐合作协议,约定募捐方案、募捐财产使用计划、募捐成本分担等内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向募捐对象出示合法的募捐证明。第十一条基金会利用募集财产支持其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应当对慈善组织使用募集财产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基金会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监督慈善组织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完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项目的会计核算;(二)与慈善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募集财产用途和使用方案、工作标准、实施效果、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监督实施;(三)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有关事项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四)要求慈善组织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开展慈善活动的有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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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