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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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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该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人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该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的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做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其定理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不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适宜面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委托人提出赔偿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有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终止第三十一条由委托人或承包承认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的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定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相应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放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接触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过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受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定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的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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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