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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4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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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4年8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二节临时报告第三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四节关联交易的披露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职责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三节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七章信息保密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第九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第一节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1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第十章责任追究机制第十一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披露细则》、《公司章程》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2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认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第七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十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十二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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