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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人防法》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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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得生命与财产安全,有利于平时开发利用防空设施,服务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得一切组织与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得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得原则,在确保战备需要得前提下注重平时开发利用,廉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得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人民防空工作方面得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得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社会负担得人民防空经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第六条人民防空设施就是国防基础设施得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建筑;人民防空指挥设施、通信设施、警报设施;人民防空专用得道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本行政区域得人民防空设施。第七条城市就是人民防空得重点。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与重要经济目标由省人民政府与省军区共同确定。防空袭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与军事机关批准。防空袭方案根据战备情况需要,原则上每五年修定一次。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与其她必需物资得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她地下工程得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得需要,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要求。第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得地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得人民掩蔽工程与疏散干道工程,所需得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由人民政府采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得方式予以提供。第十一条在国家级与省级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得,建设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含3米)得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9层以下含(含9层)并且基础开挖深度不足3米得民用建筑,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得2%修建防空地下室; 计划、规划与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审查建筑项目。第十二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得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得,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所在省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得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违反前述规定发放许可证得,应当收回所发许可证,并重新审查补办手续。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得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得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得人民防空工程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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