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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侵权中安全防护警示义务标准的统计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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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侵权中安全防护警示义务标准的统计分析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课题组杨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铁路侵权中安全防护警示义务标准的统计分析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本文所称的铁路侵权属于第九章“高速危险责任”规定的侵权行为种类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决定性因素是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铁路侵权案例中,法院在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判断标准上有不同做法,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提取了72个铁路侵权案例判决书,梳理归纳出两个主要争议焦点:(1)如果案发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完好、线路封闭,有醒目警示标志,那么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2)如果案发铁路线路没有设置防护栅栏,且列车时速不超过120km/h,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本文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理论,并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认为不论时速如何,认定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标准应为防护栅栏完好、线路封闭,有醒目警示标志。一、法院认定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标准的不同做法在铁路侵权纠纷的具体责任划分上,侵权人赔偿比例有三个区间:0%,10%-20%,20%-80%。在20%-80%区间内。如果被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铁路运输企业的最低赔偿责任则为50%或40%。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72个铁路侵权案例的裁判文书(()本文选取案例的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方式为案件类型:民事,文书类型:判决书,案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对判决书进行梳理,笔者发现,实践中,铁路运输企业没有完全免责的情况,即使在法院查明被侵权人“坐在铁轨上”、“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怀中有沾满血迹的书信”的情况下,也没有认定被侵权人故意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承担80%-100%的赔偿责任的情况,原因在于被侵权人侵入铁路线路的行为是侵权成立的关键,只要是被侵权人在铁路线路中被侵权,被侵权人(或其监护人)就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可以看出,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主要集中在10%-20%,20%-80%这两个区间,而区别这两个区间的决定性因素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就是法院如何认定“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标准。从判决书上来看,在判断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方面,法院主要考虑的情节包括:防护栅栏:是否有防护栅栏,防护栅栏是否有漏洞(包括应当封闭而没有封闭的门),防护栅栏是否易于攀爬(如栅栏附近有梯子、土坡等);警示标志:是否有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是否明显;工作人员:对于在站台内发生的事故或受害人通过员工通道进入铁路线路内的,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铁路工作人员的劝阻。关于“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标准,不同案例中,法院考量的情节类型大体相似,但有时对于相似情节的认定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断。法院认定“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标准的不一致,导致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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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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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