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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财产权.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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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财产权一、财产权的概念人们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财产”的概念:一是指向外在物,反映所有者对物的关系;二是指向所有者的法律利益,反映所有者和其他人之间对于物的关系。法律上的财产权主要是在后面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财产”概念的。不是针对人与物的关系,而是针对人与他人之间对于物的关系。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指的是个人权利,即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拥有(即排他性的和永久性的控制)、使用、管理(决定由谁使用以及怎样使用财产)、收益(从个人使用或他人使用中获得利益)以及处分(包括转让、赠与、遗赠、消费、浪费、改变以及销毁)的权利。这种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保障的财产权不同,它是为防范来自国家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是划定私人权利领域的第一步,因此是一种古典的防御权,是一种消极自由权。这种消极权利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权,一般产生两种法律效果:一是,立法机关在建立公民财产权的制度时,应遵循基本权利的有关原则,注意保障个人的私有财产,不致使公民个人的财产名存实亡。二是,既然宪法财产权属于防御权,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公民自然可以根据这一权利来防止来自国家的非法侵犯。尽管从性质上讲,宪法上的财产权属于传统自由权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宪法中财产权就不具有任何积极权利的性质。根据我国一系列有关法律的规定,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物权、还是债权、无形的知识产权等,都受到保障:首先,公民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其次,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私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宪法在2004年修正时,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以及继承权,但是否将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纳入到宪法保障的范围,还需要宪法解释机关的进一步解释。就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财产权的保障情况来看,不管是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还是国家赔偿的标准都明显偏低,而且还存在对于公民身份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不一样的情况。行政程序的法律还不能有效防范公民财产权受公共权力侵害的作用。这些都是法学界和立法部门在讨论和需要进一步修改的地方。二、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剥夺财产相当于剥夺自由,财产是一个人维持其尊严的基本条件。财产权是包括人身自由、政治权利与其他法律权利在内的众多权利的基础,是其他权利的捍卫者,各种各样的自由的实现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障有关。基于人的生存本能,除了应拥有自己的身体及行动自由外,还应当拥有财产,因此,财产权应是一种天赋权利。财产权应当是一项基本权利,也被世界各国宪法所公认。1、宪法确立的市场经济要求保障财产权,保障财产权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不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社会经济就不可能繁荣。由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从财产权与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关系来看,财产权是实现生命健康权等自由权的必要工具。只有经济的自由得到了保障,其他自由的实现才可能具有现实的物质基础。财产权是传统的公民三大自由权之一,财产权意味着公民个人在社会范围内自治的正当性,意味着个人有权支配在私人领域内属于个人的财物,意味着个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成果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意味着个人不得被强迫交出自己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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