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如何在法制社会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docx


文档分类:高等教育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如何在法制社会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docx如何在法制社会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摘要】随着以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法制社会建设成为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法律存在的主要价值就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因而从根本上来说法制社会坚持的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可以说“以人为本”是法制社会建设的正确价值取向,法制社会的建设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践,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法律中如果没有公正平等、民主自由等“以人为本”理念的渗透,法制社会是无法达到最佳建设效果的,在法制社会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对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划,具有时代性和进步性。文章将对在法制社会中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关键词】法制社会;以人为本;理念法制社会的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思想的继承和时代变更带来的思想发展的双重结合,只有将传统与发展科学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有利于国家发展的法制思想。“以人为本”理念作为当前我国发展法律所坚持的理念,是在时代发展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精华,如果在法制社会中没有将这种理念合理的融入其中,就会造成法制建设的缺失,因而在建设法制社会时,要善于发现“以人为本”理念落实不到位的层面,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制社会建设中的缺失(一)公民的权利受到过多的限制。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公民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但为了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各类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的保护,公民享有的权利在行使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本无可厚非,但是问题就在于,在我国的法律建设中,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公民的权利限制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公民的民主权利不能够最充分的发挥,法律的民主化始终处于低水平,以“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发挥”为例,在实际选举中,很多获选人员都是预定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就不能够公平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因为选举的不公开化程度较高,造成了公民监督权的发挥也受到了阻碍,这种现象的存在本身就是法律在政治体制规定中的潜在风险,不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获选人员与人民是呈现相背离的状态的。(二)在法律规定中对“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注不够。在我国各项法律中,最能够体现人本精神的当属民法,我国的民法是借鉴参考德国的民法典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德国民法典中,财产问题的解决是主要内容,这就影响了我国法律的着重点,使得即使是在民法中,法律的规定也着重于处理好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处理涉及相对较少。当前阶段我国还没有形成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只存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在《物权法》中,法律规定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继承法》中,法律规定了财产的流转,这些法律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对财产的形成、分配流转等问题进行法律上的明确,就连进行“精神赔偿”都是近几年才初步形成的体现人本观念的概念,这种在法律条文中对人身关注较少的现状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三)偏向于公民义务的履行,忽视权力行使的落实。在我国法律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二者具有统一性,这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基础性要求。但在实际生活中,公民的义务却高于权利,公民履行义务体现的是法律的强制力,法制社会是以法律为最高行为准则,但前提是要保护好公民的权利,如果义务的履行是以剥夺公民的相关权利为代价,那么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就失去了原有的价值。我国法律在权利义务规定中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将

如何在法制社会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aokaishui123
  • 文件大小39 KB
  • 时间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