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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犯的构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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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犯的构成.docx团体犯的构成一、聚众和团体犯团体犯就是结成团体而实行的一种犯罪。团体有基于直接接触形成的团体和基于间接接触形成的团体,例如聚众、家族之类属于前者,国家、公众、法人等属于后者。广义的理解,把法人的犯罪也列进团体犯。但是一般所说的团体犯,是指直接接触形成的团体所实行的犯罪。在社会学中,就是指由聚众这样的团体所实行的犯罪。本来,对由聚众这样的团体所实行的犯罪,具有一种恐怖的成觉,所以把它列进团体犯的特殊领域。为什么对由聚众形成的团体会有这样一种恐怖感觉呢?关于聚众的研究是由露??本、谢盖雷、塔尔德等开始的。这些人都是生活在十九世纪的后牛期。达时,大众对社会、经济上权利的不同等感到不满和大众希看获得超越形式***主义的实质***主义的强烈要求结合在一起,便引起了工人运动和政治运动。在法国有一八四八年的仲春革命和一八七一年的巴黎公社。着眼于这样一些聚众的行动,他们就开始了关于聚众题目的研究。在研究中,他们所持的共同观点是把公道的个人和不公道的聚众彻底地对立起来。单独的个人为理性所支配;有可能获得人间的睿智、创见的希看在于单独的个人。聚众为盲目的感情和热情所支配,缺乏冷静的理性。从聚众行动所予想得到的只能是破坏性的活动。共所以达样考虑的根据,显然只是为对聚众的恐惧、对聚众的危机意识所决定、要考虑到在当时那种气氛的支配下,对聚众的气力的暴发不成到恐怖,几乎是不可能的。聚众就是在一定场合聚集起来的人群。这一人群的成员是处于直接接触的状态,而且他们的关心目标集中于一个对象上;他们不是乌合之众。聚众的共同关心程度的高低决定聚众心理密度的强弱。共同关心程度一增强,所有的聚众成员的留意力都集中在同一的对象上。以此对象为中心结成心理上一致的共同体。心理上的一致成起着支配作用。达种的一致感一起作用,个人的自我意识就逐渐消失了,也就是说把自我意识逐渐溶解在结成一体的人群的自我之中。亦即把露??本等所夸大的失往独立性的单独个人理解为聚众的自我中的一个单元、一个无姓名的人。心理上的无姓名起支配作用。作为人群中的一个单元的、一个无姓名的意识,回根结底就是由有姓名的人匿名成为无姓名的人。有姓名的人,彼此间就会有社会关系上的远***疏之分;假如是无姓名的个人的场合,首先就排除了社会关系上的远***疏,从而也就排除了心理上的远***疏关系。共同关心愈增强,人群中间相互的亲近感就愈高涨。由于有共同关心目标,产生了共同命运的一体成。无姓名的人群的成员结为团体,对该团体的实行行为要成员共同负全体责任。要共同负责的意识,就是想通过分散责任以图减轻责任;也就是把责任分给站在同等态度的一些无姓名的人,以期减轻每个具体人负担责任的分量。通过分散责任以减轻责任的意识,无异于企图回避责任。假如聚众的人数越多,个人分担责任的分量就会越小的话,那么不是会产生超过减轻责任的范围以至成为回避责任的程度吗?要看到,聚众虽有程度上的不同,但总是为心理上的一体成、心理上的无姓名以及心理上的亲近感所支配;为分散责任以图减轻责任、回避责任意识所支配;因此,在无姓名的一些人,在会减轻责任的名义下,就采取了行动。无姓名和无责任相结合,会导致理性思考的低落,感情和激动情绪的高涨。聚众会丧失自制心,会放纵欲看和感情,以至采取不公道的行动,把平静的状态置于不堪设想的地步。在这样的场面,聚众的人群在受当场整个气氛的暗示影响下,理性逐渐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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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