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得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得发展,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得规定,制订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得、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得无缝、焊接与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与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得公称工作压力得下限为0、2MPa)。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得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得瓶式压力容器。第3条 本规程得规定就是对气瓶安全得基本要求。气瓶得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与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得规定。各有关部门与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4条 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得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得内容与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得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第5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得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得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得内容与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得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得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得范围与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第6条 进口气瓶得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得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7条 瓶装气体得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1、 临界温度小于-10℃得为永久气体;2、 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得为高压液化气体;3、 临界温度大于70℃得为低压液化气体。第8条 气瓶得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得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得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得具体规定。表1 (MPa)压力类别高压低压公称工作压力30 20 15 12、5 85 3 2 1水太试验压力45 30 22、5 18、8 127、5 4、5 3 1、5 第9条 气瓶得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得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得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得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得上限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得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有毒与剧毒危害得液化气体得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得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得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表2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常用气体压力MPa永久气体Tc<-10℃30空气、氧、氢、氮、氩、氦、氖、氪、甲烷、煤气、天然气、***等2015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煤气、三***化硼、四***甲烷(R-14)、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氘(重氢)、氪等20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乙烷、乙烯、硅烷、磷烷、乙硼烷等15 液化气体Tc≥-10℃ 高压液化气体~10℃≤Tc≤70℃ 12、5氙、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六***化硫、***化氢、乙烷、乙烯、三******甲烷(R-13)、三***甲烷(R-23)、六***乙烷(R-116)、1、1二***乙烯(偏二***乙烯)(R-1132a)、***乙烯(R-1141)、三***溴甲烷(R-13B1)等 8六***化硫、三******甲烷(R-13)、1、1二***乙烯(偏二***乙烯)(R-1132a)、六***乙烷(R-116)、***乙烯(R-1141)、三***溴甲烷(R-13B1)等 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用气体 低压液化气体Tc>70℃5溴化氢、硫化氢、碳酰二***(光气)、硫酰***等3氨、二******甲烷(R-22)、1、1、1三***乙烷(R-143a)等2***、二氧化硫、环丙烷、六***丙烯、二***二***甲烷(R-12)、1、1二***乙烷(R-152a)、***甲烷、二甲醚、二氧化氮、三******乙烯(R-1113)、溴甲烷、***化氢、五******乙烷(R-115)等1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1-丁烯、1、3丁二烯、一***二***甲烷(R-21)、四***二***乙烷(R-114)、二******乙烷(R-142b)、二***溴***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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