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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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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防范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法处理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教学事故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本科教学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教学工作规范和工作职责,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学校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应树立敬业意识,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第四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以事实为根据,依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对各类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分级第五条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三个类别。第六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指因当事人的重大失误或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对教学产生恶劣影响和重大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二)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指因当事人的较大失误或其他因素而造成的对教学产生较为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三)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指因当事人的失误或其他因素而造成的对教学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七条根据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教学事故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进行认定(附件1)。表中未列的各类各级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界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酌情处理。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八条对于一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岗位津贴。三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提级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责任教师在当学年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直接定为不合格。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视为一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第九条对于二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提级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任教师在当学年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直接定为不合格。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的视为二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第十条对于三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岗位津贴。责任教师当学年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一条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十二条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教学事故的处理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第十三条各类各级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十五条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填报《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2),并随附事故责任人的事故说明材料和检讨反思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学校教务处。处理表中应明确列出具体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替代。对学院(部)或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的负责人以及对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的教学检查人员,应一并列为责任人,教学事故类别和等级依照《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进行认定和区分。第十六条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等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三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分管领导审定;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十七条学院(部)发现教学事故后应认真查实,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要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处理意见应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八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九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对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并做好记录。第五章受处理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程序第二十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申诉应递交《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申请表》(附件3)。申诉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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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国霞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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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