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一、纳税人二、征税范围三、计税依据四、税率五、税额计算六、税收优惠七、征收管理一、纳税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 拥有人不在的—实际使用人、代管人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 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计税依据—实际使用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测定面积证书面积 无证书的,按自行申报的面积,发证后调整四、税率:定额税率五、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m2)×适用税率某人民团体A、B两栋办公楼,A栋地3000平方米,B占地1000平方米。2007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该团体将B栋出租。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每平方米15元,该团体2007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15×9÷12=11250(元)六、税收优惠七、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的次月 购置存量房—产权证签发的次月 开发企业自用等-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 纳税人出租、出借—交付房屋的次月 新征用耕地—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次年)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的次月开始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预缴纳税地点:。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4:1),该公司所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该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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