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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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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doc文件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卫生厅甘财社〔2011〕74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了全面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0〕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J11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完善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附件:关于完善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0〕23号),从2011年开始,在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为了弥补“零差率”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影响,保证正常运转,彻底解决“以药养医”和基层群众“看病贵”问题,现就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后的财政补助原则:一是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经费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二是补助水平既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转需求,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相一致;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基本设施配备既要满足当地群众的看病要求,又不能超编超标,造成浪费。第三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人数的核定,根据《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甘机编办发〔2006〕58号)、《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甘机编办发〔2008〕55号),结合当地人口密度、服务半径、民族地区特性等因素适当调整,以县为单位确定。对2007年之后参加全省选拔考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及招聘的执业医师,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甘人社〔2010]31号)规定,在限制分流期内,单独计算。第四条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范围旬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员经费,包括在职及离退休职工薪酬等工资福利支(二) 公用经费,旬括办公费、交通费、取暖费、车辆运行费等;(三) 社会保险费(包括合同制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等)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四) 其他业务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医疗设备购置、维修费,药品损耗费,卫生材料费等;(五) 专项业务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专项业务所需费用。第五条省财政对各项费用的补助方式:(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用经费,省财政按当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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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