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第一条为进i步选拔培养教学科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帮助新进学校的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启动工作,提升青年教师自身学术水平与教学能力,根据上海市教卫党委和上海市教委《“上海高校教师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1)2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培养资助专项经费)来源于《丄海市屮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的专项经费。第三条培养资助专项经费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管理原则。按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与核算。第四条培养资助专项经费实行项H负责人管理制度。第五条培养资助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屮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各项H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二、预算管理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教帅需填写相关中报材料,报至校人事处。由校人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中请项H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并报送市教委审定。第七条入选者根据审定项H的实施方案,编制项H经费预算。第八条培养资助专项经费应确保预算按期完成。项H中请人在培养期满后未执行的培养资助专项经费,结余资金收回。第九条培养资助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如确需调整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或内容,须经人事处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三、支出管理第十条培养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入围“丄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资助人员的资料费、卬刷岀版费、学术活动差旅费、设备费、实验材料费、专职导师指导费。第十一条培养资助专项经费屮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囤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项H负责人与设备处依据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与管理。第十二条培养资助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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