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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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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嘉文广体)罚字〔2018〕第018号当事人:南充市嘉陵区开心一族网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志华(住所或住址):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126号(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电话举报,2018年11月26日10时23分至10时48分,南充市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执法人员张佳丽(511304006)周瑜(511304008)向康正群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126号的南充市嘉陵区开心一族网吧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如下:该网吧正在营业,证照悬挂于醒目位置,现场有2人正在上网,据举报家长*女士反映自己儿子今天一早就在这上网,找到儿子后正要打举报电话,儿子就跑出去了,据执法人员查看收费服务器:该名疑似未成年人上网机器为23号机,上网时间为8时4分至9时56分,开的临时卡,*女士向我们提供了当时儿子上网时的照片和身份证照片,据身份证信息,该名消费者:姓名:赵**,性别:*,出生:2004年**月*日,住址:四川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018年11月26日,南充市嘉陵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1月27日,南充市嘉陵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负责人康正群进行第一次询问,其承认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该网吧接纳壹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南嘉文广体)检(勘)字[2018]第112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18年11月26日10时23分至10时48分,执法人员对南充市嘉陵区开心一族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未成年人赵**上网的相关情况。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0张10页,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3、对当事人负责人康正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等相关情况。4、当事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南充市嘉陵区开心一族网吧为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陈志华。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南充市嘉陵区开心一族网吧为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陈志华。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志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陈志华的身份情况。7、当事人负责人康正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康正群的身份情况。8、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南充市嘉陵区开心一族网吧法定代表人陈志华将该网吧事宜全权委托给康正群负责,时间为2018年05月01日至2018年12月30日。9、*女士提供的户口簿户籍证明1份2页,证明赵**是未成年人的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之规定,符合《四川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1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有不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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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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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