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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实践型教学方式的推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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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实践型教学方式推进 2008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作了较大修改,其中对本科教学有较大影响是该“实施办法”第15条第4款关于报考条件修改。该款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学生可以报考。换言之,该“实施办法”将报名条件予以放宽――能够获得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在校大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规定出台,为法学本科教学方式改革提供了方向与动力。一、司法考试对本科教学要求国家司法考试是由司法部组织旨在选拔、储备法律人才,提高与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专门考试。其考试特点是:侧重于检测考生对法律知识把握全面、精准;检验考生法律实务综合能力强弱;具有极强操作性、实践性。这为四年制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较高要求:其一,司法考试所涉及各门课程应在司法考试之前即大学三年级修完。其二,要求教师培养学生扎实法律基础知识与系统法学理论。其三,要求教师以培养学生剖析、处理司法实务案例实践能力为主。二、现行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之冲突司法考试在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系统理论基础上,重点检验考生实践运用能力考试思路是与司法工作特点相吻合。司法工作具有极强实践性,它不仅需要具有扎实法学知识,尤其强调对诉讼程序操作,对具体案例处理。唯有如此,才能及时、公正地办理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现行教学方式却难以适应这一考试之需要。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校对法学本科学生培养,采取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教学方式。其特点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自学为辅,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外实践为辅。这种教学方式侧重于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剖析、讲解,能够较好地培养学生基础知识、系统理论,但学生课外接触案件、处理司法实践问题、了解司法实践状况时间较少,因而,不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这种方式培养出来学生可能拥有扎实法学知识与系统法学理论,但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实践案例能力却较弱。这与司法考试检验学生实践能力考试风格形成较大冲突。我国司法考试将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法学本科学生迟早都会参与这一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司法考试过关率已成为衡量法学本科教学成败实际指标,成为提升法学院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重要因素。因而,在现有教育体制、资源条件背景下如何改革现行教学方式,强化本科实践型教学,以适应司法考试之需要已成为当前各法学院剖析并着力解决难题。三、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之协调针对现行理论教学方式难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不能适应司法考试需要弊端,以司法考试为标准,改革现行教学方式即成必要。依据司法考试既考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侧重检测实践能力特点,法学本科教学在保证培养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同时,应从理论教学方式向实践型教学方式转变,进一步强化实践型教学,重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构建一支培养实践型学生教师队伍没有实践经验教师难以培养出有实践能力学生,因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前提是教师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实践能力。在现在大学中,教师绝大部分来源于高等院校毕业硕士生、博士生,大多数没有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经历,欠缺对司法实务了解与把握,虽从事理论教学与科学研究具有较强实力,但在学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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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5